翔安区摄影版权登记办理过程
作者:厦门浩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5 08:04:10
当一件作品问世时,就取得了著作权,为了能让作品得到保护,所以是需要申请版权,进行厦门版权登记。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著作权登记费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250元/件次。该项目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次100元
(3)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费:50元/件
(4)版权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5)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6)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为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1页增收2元
版权保护中心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权利人可以将自己正在创作或已创作完成的作品提交给登记机,由登记机构予以保管并出具保管凭证的业务。按照作品保管业务模式,作品保管实行实名制;创作完成的各类作品以及作品的部分均可申请作品保管;申请并获得保管凭证之后,相关作品信息可以取得真实有效的证明效力。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讲讲版权保护中心的版权保护流程是怎样的?
1、填写申请表,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首页厦门版权登记系统会员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后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确认、并提交打印。
2、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按照要求向版权局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缴纳登记费。
4、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程序,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补正仍不符合登记办法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取得登记证,应当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到版权版权领取证明书。
版权保护中心的版权保护流程是怎样的?其实申请软件版权保护流程就是为了使知识产权更加完整性,所以只要是填好了申请表,并且依法提交了软件版权登记需要的申请文件。
版权又称著作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版权包括:一个小小的创作即可登记版权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系统源代码。
版权登记性价比高
版权只需登记一次就可获得保护,保护时间长达50年,期间不需续费也不需续展。
申请时间快,两个多月可以拿到证书,弥补商标申请时间缓慢的不足;
弥补客户没有进行全类注册的空白,多类做不成,可以做版权;
增加客户知识产权持有量;
可以通过版权进行维权,自保的同时也可以主动去控告对方侵权。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对于个人来说变得是越来越重要的,其中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与版权三方面,而文字作品属于版权登记的一种,同样会存在侵权的行为,那么文字作品而言,冒名侵权包含哪些特征呢?下面,跟随一起来看看吧。
文字作品被冒名侵权,又称署名的冒用,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作品--往往是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冒名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形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冒名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观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3、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知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4、行为上的隐蔽性。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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