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作品版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厦门浩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2 08:27:45
根据有关规定,软件登记人可以取消软件登记,中国版权保护机关可应申请人的申请取消软件登记。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注销登记,发出注销登记通知,公告。
1.解除注册的范围包括软件著作权注册和合同注册。
2.提出撤销申请的人为软件厦门版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软件版权撤销流程:
①准备电子申请材料,包括:提交原件扫描件、原件撤回理由等;
②将电子材料交给网上客服,由客服为您整理并快递盖章后的材料;
③以邮件或快递方式订立和支付软件版权撤销代理协议;
④客户服务中心整理完毕后,将需要盖章的申请材料寄给你,你盖章签字后,将快递给我司;
⑤我公司在收到贵方快递后1个工作日内,为贵方提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软件著作权情况;
⑥中心在接受软件版权概况查询登记文件后,为您预约中心查询缴费号码和缴费(这一步骤是从2016年12月21日开始,一般3-5个工作日内应财政部要求增加);
⑦缴款后,将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后台显示财政部和中心已完成核费(约7个工作日);
⑧核费完成后,中心开始查询重复登记情况(10个工作日);
⑨如查询结果正常,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您的软件版权撤销申请;
⑩接受软件著作权撤销申请文件后,中心预约支付中心软件著作权变更(一般为3~5个工作日);
只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人身权的主要内容
当厦门版权登记成功后,将拥有人身权与财产权。今天讲解的是这两大权利中的人身权,小编带大家了解下著作人身权中,主要的内容都有哪些。
一、著作人身权的主要内容1、发表权具体内容包括: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决定作品在何时何地公之于众;决定作品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
2、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仅损害作品的价值,而且直接影响作者的声誉,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3、署名权(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修改权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
侵害软件著作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侵犯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未经软件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未经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2)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4)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复制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1)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2)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3)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另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其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提供该侵权软件的人承担。若不销毁侵权软件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软件提供者追偿。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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